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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情买到抵押房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?借名买房以谁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?

2021-03-1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

 贾启华律师,北京专业拆迁律师,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  

不知情买到抵押房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?

  买房时没注意房子是否被抵押,出卖人也没强调房子被抵押的事实,一旦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等出卖人逾期还款被起诉,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话,将直接损害买受人的利益。

  首先,按规定出卖人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的,买受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、撤销买卖合同或宣告买卖合同无效,并要求违约损害赔偿:

  1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,出卖人没有事先告知买受人,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;

  2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,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;

  3、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,或者提供了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;

  4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了的事实;

  5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,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;

  6、出卖人跟第三人恶意串通,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,导致买房者无法取得房屋。

  因此,根据以上规定,其实买受人被故意隐瞒房子被抵押了的事实,那么买受人可以积极请求撤销买卖合同,并且还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。

  不过,如果买受人知道后未积极撤销买卖合同的,等到出卖人无力还款被依法起诉了的话,抵押权人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,并不受买受人影响。不过,买受人交付房款后清偿了抵押债款的,那么法院将不能继续强制执行。

  最后,由于现在的房产价值普遍较高,所以发现出卖人故意隐瞒抵押的事实的,一定要积极请求撤销买卖合同,避免越到后面造成钱房两空的情况。另外,因为出卖人行为属于违约,所以买受人还可以积极请求违约赔偿。如果对方不肯积极履行违约责任的,建议可以在必要时到法院起诉处理。

借名买房以谁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?

有些人为了能够顺利买到房,就会采用借名买房的办法。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,实际要签的名字就是买卖双方,可事实上名义人不是买主,要是在合同上签上了出借人的名字,那么就应该相应地承担合同责任。

所谓借名买房,是指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同意,以出名人名义买房并登记,而房屋归属于借名人一方的行为。

因此,即使名义人不是真正的买主,但是借名买房后,房屋买卖合同就以出名人的名义签订。实际上,“借名买房”存在六大风险,具体如下:

1、没有书面协议,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。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、朋友关系,基于感情信任,多为口头约定,较少签订书面协议,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。

2、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,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,但因规避政策,该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,借名买房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。

3、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,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,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。

4、购买房屋后,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,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,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。

5、即便登记人认可自己的“背房”身份,但如果其陷入诉讼,借名人很可能跟着吃挂落儿。因为借名买房是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,根据公示公信原则,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,一旦登记人涉诉,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。比如登记人离婚,其配偶就可以主张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;或者登记人背上外债,债权人申请保全,就会使房屋被查封。

6、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,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,再也要不回来。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,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。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,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,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。

按照签订合同的规定,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是以出借人的名义,但是,实际上还是要由借名人承担合同责任。要是借名人在签好合同后又违约不买房了,那么就需要相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借名人不肯承担的,出借人做相应承担之后,可以要求其赔偿,要是仍不肯的建议可以找个律师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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